第三十六条
有效自治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对在建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自治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依法强制拆除,并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对其中在建的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应当立即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设施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