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乡建成区内禁止下列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损毁、偷盗城市亮化设施;(二)擅自迁移和拆除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等设施;(三)损毁和擅自移动隔离栏、交通信号灯和标志牌、涂改交通标识;(四)损毁道路、环卫、通讯、消防等设施;(五)擅自在公路两侧开挖出入口;(六)擅自在公路、桥梁、河堤、广场、公园设置各种管线。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