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革命老区公路建设等级,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发展农村公共客运。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实施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加强农村能源、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