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革命老区发展规划,并将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确定革命老区发展目标、工作重点、扶持政策、保障措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老区发展规划,将革命老区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村镇建设、生态保护、公共服务、民生改善等内容纳入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