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革命老区依法设立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鼓励金融机构对革命老区降低贷款门槛,增加信贷金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支持革命老区建立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衔接的农业保险制度。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