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革命老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革命老区养老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完善养老照料中心功能,提高容纳能力。加大对革命老区困难优抚对象的关爱救助力度,对革命老区的低保对象按照一定比例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农村五保户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百分之八十的救助标准实行救助,解决老红军、老党员、烈军属、老复退军人在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方面的困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