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推进革命老区街(乡镇)卫生院提档升级和村卫生室建设,支持大型医院与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区级医院建立医疗联合体。对在革命老区街(乡镇)工作的医务人员落实革命老区特殊津贴待遇。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