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提供代为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