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执行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