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也可以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有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