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对涉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不同意见协调一致。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署。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