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2 立法准备/Section 2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Article 16Amended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对涉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不同意见协调一致。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署。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