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意见或者建议。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