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分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一致,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