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的日期。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