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赤峰人大网和《赤峰日报》上以蒙、汉两种文字刊载。在《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蒙、汉文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