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赤峰人大网和《赤峰日报》上以蒙、汉两种文字刊载。

在《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蒙、汉文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