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规章与备案审查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