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规章与备案审查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收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纠正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书面反馈。市人民政府按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审查意见,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纠正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市人民政府未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纠正、废止意见的或者不予修改、纠正、废止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纠正或者撤销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