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但是上位法要求地方制定配套法规、条例等的除外。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