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从实际出发,突出本市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四)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坚持群众路线,体现各族人民意志,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