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