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实施日期。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批准机关和修改日期。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