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森林公园的经营权或者项目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流转后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主体设立的森林公园,其经营权或者项目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的,应当进行评估,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以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为主体设立的森林公园,其经营权或者项目经营权的流转应当经原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报原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