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在森林公园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采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二)非法猎捕、猎杀野生动物;(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五)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六)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七)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