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