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