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

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同时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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