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拟提出的法规草案,由其确定起草部门。涉及主管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各方,明确起草单位。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