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宗教团体制定的讲经、解经计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应当规范讲经、解经的内容;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煽动宗教狂热;不得强制、胁迫不信教公民信教或参加宗教活动;不得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相悖的言论;不得散布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反动言论。

禁止地下讲经、学经活动。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