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从宗教教职后备人选中产生。经宗教团体认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不得主持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