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宗教和谐条例/第二章 宗教内部的和谐第十六条已废止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从宗教教职后备人选中产生。经宗教团体认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不得主持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