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实施本条例负有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的职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