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正确处理各宗教之间的关系,保障民族宗教工作经费,为促进宗教和谐创造有利条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辖区内的村民自治组织、城镇居民自治组织,签订年度宗教和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宗教和谐管理工作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