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及时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台账,交由取得处置经营服务许可的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置。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