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及时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台账,交由取得处置经营服务许可的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