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的居民生活区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与居民生活区隔离,并经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