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的居民生活区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与居民生活区隔离,并经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