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应当在实施前将所执行的企业标准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在实施前将执行标准书面报告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或者书面报告;新企业标准备案后,原企业标准同时废止。

服务业经营者所执行的标准经备案或者书面报告后,经营者应当将主要服务指标向服务对象明示。其标准可作为企业申请服务等级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