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省历史建筑普查,发现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可以向建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议;建议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历史建筑并通报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