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八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