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与国有历史建筑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保护义务、享受权利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使用人、所有权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保护历史建筑,并有权参与历史建筑涉及其利益事项的管理。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