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