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