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及市以下新闻单位不得建立新闻网站。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家或省级重点新闻网站上建立新闻网页登载新闻。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建立新闻网站(页)。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