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新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络新闻,是指在互联网络上登载的时政新闻、社会新闻、文化新闻(不含娱乐新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