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根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专职的一般应占二分之一。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