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组成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同本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之间,是工作联系关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同本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一)联席会议制度,交换全年工作安排计划;(二)工作通报制度,互相通报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本级有关工作情况;(三)文件抄送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