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同本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之间,是工作联系关系。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同本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交换全年工作安排计划;

(二)工作通报制度,互相通报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本级有关工作情况;

(三)文件抄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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