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办事机构的重要工作,实行集体办公会议制度。

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讨论研究下列事项:

(一)研究、草拟专门委员会会议议题草案;

(二)研究、草拟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听取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和专项调查的介绍;

(四)听取有关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五)研究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工作事项。

专门委员会同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