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组成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依法履行职务,按时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请假。无故在一年内未出席二分之一以上会议的,应自动辞去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