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组成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或者进行视察、检查、调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