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